魏青松委员:建议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
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代理律师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当事人无法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证据是“法庭之王”,在民事诉讼中,是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最重要因素。
全国政协委员、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在调研中发现——
近年来,很多地方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比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从2013年开始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至2016年9月,一共签发3,917份调查令,其中2,953份成功调取了诉讼所需的证据。有些地方法院还出台了律师调查令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天津市高级法院于2017年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山西省高级法院联合其他部门也于2017年出台《山西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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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青松认为——
律师调查令制度作为法院间接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全国推广律师调查令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律师调查令制度,通过赋予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缓解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难度,有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当事人因无法或及时举证而败诉,使得在实体上本应胜诉的当事人能够胜诉,这符合民事诉讼实质正义的追求。
二、有利于减轻法院工作负担,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魏青松指出——
因缺乏法律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在实践中律师调查令存在诸多困难,突出表现在:
一、律师向法官申请调查令时,因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很多时候拒绝出具调查令;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以没有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魏青松建议——
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在法律层面上,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可以规定如下内容:1、律师调查令适用的阶段、对象、证据种类;2、申请签发的程序、期限;3、法院拒绝签发律师调查令的“负面清单”;4、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以及救济程序、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的处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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